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1號聲請人王 張月嬌 (即 王書圃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440│├──┼────────────┼───────┼──┼──┤│0002│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X-9293-5│1│400│├──┼────────────┼───────┼──┼──┤│0003│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13842-4│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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