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9號聲請人 李葉足 代理人 李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9│├──┬────────────┬───────┬──┬──┤│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482│├──┼────────────┼───────┼──┼──┤│0002│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03│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119│├──┼────────────┼───────┼──┼──┤│0004│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985│└──┴────────────┴───────┴──┴──┘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