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33號
上訴人即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 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黃國正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奕聰 律師
華育成 律師
邱靖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433號請求給付退休金差
額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提起上訴到院,是應依同
年1月1日施行之新制(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計算第二審裁判費。又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審全部勝訴,上訴人
即被告係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全數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4萬1,306元,尚應加計附表編號1至8計息
本金欄所示金額以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
年9月19日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應核定上訴利
益金額共為125萬6,6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363元,
扣除上訴人前於114年3月19日繳納之2萬677元後,尚不足3,
6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李心怡
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起算日
1
143,955
109年8月1日
2
161,550
109年8月1日
3
143,955
109年8月1日
4
161,550
109年8月1日
5
143,955
109年8月1日
6
79,975
109年8月1日
7
108,766
109年8月1日
8
97,600
109年8月1日
總計
1,04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