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33號

上訴人即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 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黃國正

陳金財

廖清泰

謝慶燐

廖國智

吳政憲

陳九龍

蔡政達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奕聰 律師

華育成 律師

邱靖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433號請求給付退休金差

額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提起上訴到院,是應依同

年1月1日施行之新制(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計算第二審裁判費。又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審全部勝訴,上訴人

即被告係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全數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4萬1,306元,尚應加計附表編號1至8計息

本金欄所示金額以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

年9月19日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應核定上訴利

益金額共為125萬6,6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363元,

扣除上訴人前於114年3月19日繳納之2萬677元後,尚不足3,

6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李心怡

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起算日

1

143,955

109年8月1日

2

161,550

109年8月1日

3

143,955

109年8月1日

4

161,550

109年8月1日

5

143,955

109年8月1日

6

79,975

109年8月1日

7

108,766

109年8月1日

8

97,600

109年8月1日

總計

1,04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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