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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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4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430號聲請人 洪伶俐 訴訟代理人 廖瑛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蔡庭復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36000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118003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98004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33005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224006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454007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313008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04009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105010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115401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