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60號原告 陳玉珠 被告 陳昆聯
杜禹翰 杜凱玲 韋金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035、15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司熒
法官江健鋒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