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779號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涂麗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關於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之記載,應更正為「曾慧雯」;關於債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地址「臺北市○○區○○○路○段○○號20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街○○號3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此一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準用之。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