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591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劉兆宬
劉楚祥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逸柏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林冠宏 間解除買賣契約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6,980元(計算式:900,000+46,980=946,9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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