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2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木生 被上訴人即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林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3,1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