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26號聲請人 魏誓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明娟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相對人朱明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