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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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63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明松被告陳家明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7年度偵字第73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家明因懷疑 羅子城 與其妻 潘淑惠 曖昧而心生不滿,遂以其妻持用之通訊軟體LINE暱稱「PamXiaohui」傳送訊息邀約羅子城前往臺南市○○區○○○街○號長興國小,並邀同其友人郭明松於民國106年7月27日晚上11時許共同前往長興國小,2人共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陳家明徒手毆打羅子城臉部及身體,郭明松推擠並徒手毆打羅子城,致羅子城受有左上眼瞼撕裂傷約1.5公分、頭部、四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因認陳家明、郭明松二人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共同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羅子城於訴訟繫屬中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43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舒雯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