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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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訴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399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英華輔佐人許清元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家暴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
6年度訴字第289號,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7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且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本件被告許英華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審諭知有罪判決,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8年2月18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二審上訴,繫屬於本院。惟被告於108年5月16日死亡,有其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此情固為原審判決時所不及知,然依上開說明,在覆審制下,原判決仍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公訴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
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吳佳頴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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