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409號
原   告 大旭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明勝
訴訟代理人  楊雅婷
被   告  劉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4月21日上午9時33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1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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