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號
原告 宋雲輝
被告 潘世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5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王綽光
法官溫家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筱涵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號
原告 宋雲輝
被告 潘世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5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王綽光
法官溫家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筱涵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