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號

原告 宋雲輝

被告 潘世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5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王綽光

法官溫家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筱涵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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