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6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逸群
複代理人   卓維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紀煬江承哲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47元
,應繳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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