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號原告建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清海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門縣政府核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萬36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7萬43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萬385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主張不應扣減物價調整款740萬3611元,惟始終未就「工程始末、因何扣減、與工期展延有何關連、為何不應扣減物價調整款」等節詳為說明,並提出證據,請於補費時併以訴狀詳述。再兩造曾否依工程採購契約第22條第1項第1款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結果如何,請併說明,此乃兩造約定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可有效節省兩造訟累與程序勞費,請予考量。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莉君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