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21號原告 洪水木 被告 黃石昇 被告 陳德民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易字第6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然因本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陳彥志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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