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5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張耀正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肆萬柒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92年7月4日起至民國92年8月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2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20計算之遲延利息㈡陸萬柒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其中伍萬玖仟零柒拾捌元民國9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現金卡借款暨契約書,約定債務人可持債權人所發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迄今仍積欠如上開㈠所示款項;又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迄今仍積欠如上開㈡所示款項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