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6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陳炳宏 債務人 蔡佳倚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叁萬陸仟陸佰零貳元,及其中叁萬肆仟壹佰柒拾陸元自民國91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5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10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炳宏邀同債務人蔡佳倚與第三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債務人陳炳宏為正卡持卡人、債務人蔡佳倚為附卡持卡人),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又按信用卡條款債務人2人須負連帶責任,嗣第三人與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更名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將上開債權讓與債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