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6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6344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丁○○
15號債務人乙○○
5弄6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