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529號債權人 楊博傑 債權人 鄭秀華 債務人育晟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定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博傑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秀華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並應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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