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八三號
聲請人甲○○受刑人被告乙○○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執行案件,不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執字第一八三六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執助字第八九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該異議而為裁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四百八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據聲請書狀內容觀之,聲請人應是受刑人即被告乙○○之父親。而受刑人是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現年二十二歲,此據本院調取台灣雲林地分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執字第一八三六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執助字第八九號卷宗核閱屬實。依據民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受刑人已為成年人,無法定代理人可言。是聲請人之聲請資格即不符上述規定,其無聲明異議權甚明。本件聲請違反程序規定,無從審查,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金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