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小字第83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楊濟民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陸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
參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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