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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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20號聲明人 謝旻憲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289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謝旻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897號刑事判決,認其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後,復又提出「上訴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周政達法官吳淑惠法官錢建榮法官林孟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