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53號原告 戴瓔枝
戴惠珍 戴惠美 戴偉祥 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炳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志祥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及異動索引。
二、被繼承人 戴劉鳳蘭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四、被告戴志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原告戴瓔枝、戴惠珍、戴惠美、戴偉祥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