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簡字第20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秋萍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克寧 即楊克寧婦產科診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10年4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件訴訟標的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