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43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葉庭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添財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