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聲字第1號聲請人 王碧吟 聲請人 黃國明 共同代理人 蕭麗琍 律師( 法扶 律師)相對人 黃景義 相對人 陳心悅 即 陳怡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相對人黃景義、陳心悅即陳怡蒨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黃景義、陳心悅即陳怡蒨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各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