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0九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戊○○被告榮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昆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庚○○
己○○右四人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辛○○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高毓雄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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