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司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司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三五一號
聲請人 羅春暉 即英屬維京群島商豈亙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右聲請人與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豈亙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之清算所得稅申報書。
二、清算期間收支表(應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支出及收入,支出部分並應列明應清償債權人之債務、應繳納積欠稅捐,如已繳納積欠稅捐,並應提出納稅證明文件)。
三、清算期間損益表。
四、如相對人未設置股東會及監察人,則應提出依法得代替監察人、股東會行使職權之人所出具審查、承認前述表冊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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