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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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97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聰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秋月 、 潘昰汶 、 潘芳幡 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9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4,662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2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