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邱于剛 被告 林傳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6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劉芝毓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