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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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原告 林綉麗 被告 盧省忠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0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王凱平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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