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昱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昱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昱齊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6月1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黃昱齊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至編號13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10年6月1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故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暨考量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按所謂「裁判確定後」,凡裁判已確定即可,而不問該刑之
執行是否已完畢,若其中數罪之刑業已執行完畢,並不因嗣後定其應執行刑,而影響先前該數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僅係將來執行時應予折抵之問題(最高法院107年度臺抗字第31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受刑人黃昱齊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13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再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併予敘明。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高增泓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附表:受刑人黃昱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賭博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2月(6次)有期徒刑1年3月(6次)犯罪日期106年2月上旬至同年3月上旬之某日止107年4月6日(2次)107年4月8日107年4月13日(3次)107年4月8日(2次)107年4月10日107年4月13日(3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023號等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788號等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78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49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1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1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22日108年4月16日108年4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49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490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490號確定日期108年2月14日109年4月8日109年4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備註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52號(已執畢)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886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886號編號2至7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附表:受刑人黃昱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3次)有期徒刑1年4月(3次)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8日107年4月13日(2次)107年4月10日107年4月13日(2次)107年4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788號等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788號等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78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1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1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1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16日108年4月16日108年4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490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490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490號確定日期109年4月8日109年4月8日109年4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886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886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886號編號2至7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附表:受刑人黃昱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5次)有期徒刑1年(2次)有期徒刑1年4月(3次)犯罪日期107年4月12日107年4月13日(4次)107年3月29日(2次)107年4月3日(2次)107年4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788號等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272號等屏東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18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桃園地院屏東地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1號109年度審訴字第2022號108年度訴字第954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16日109年12月16日109年12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桃園地院屏東地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490號109年度審訴字第2022號108年度訴字第954號確定日期109年4月8日110年4月13日110年1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886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552號屏東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65號編號2至7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編號8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9至10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附表:受刑人黃昱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9次)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3日(6次)107年4月4日(3次)107年4月12日107年4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屏東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181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15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1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屏東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54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69、270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69、270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17日109年12月23日109年12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屏東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54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69、270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69、270號確定日期110年1月27日110年3月31日110年3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備註屏東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65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903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903號編號9至10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11至13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編號11至13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附表:受刑人黃昱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1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69、270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69、270號確定日期110年3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903號編號11至13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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