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0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006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張銘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釋瑤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補正事項、資料不齊全亦同),致起訴不合法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之人所為之訴訟行為,經取得能力之本人、取得法定代理權或允許之人、法定代理人或有允許權人之承認,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8條、第49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依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所示,原告於起訴時所列法定代理人莊瑞德非有權代表公司之人,因認原告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是原告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出具其法定代理人承認先前之訴訟程序之文書,以補正其法定代理權欠缺之情形。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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