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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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聲字第6號
聲請人賓吉士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怡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致銘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1年度南小字第260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1年5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了將審判期日有關開庭之訊問內容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上訴法院所需,聲請交付如主文所示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南小字第260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當事人,因主張其法律上利益而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符,應予准許。然為避免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性,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特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