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抗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5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傅瑞雄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瑞雄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四所示犯罪日期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四所示之罪,均經原審、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四所示之宣告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就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四所示之宣告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傅瑞雄行為後,刑法業於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修正後第50條增訂但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並增訂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賦予受刑人於修正後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得自由選擇併合處罰(恤刑利益)或部分易刑(易刑利益)之權利,相較於受刑人行為時強制併合處罰之舊規定,修正後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新規定(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編號第3號法律問題研討結論同旨)。
三、經查,受刑人傅瑞雄所犯如附表編號四、十一、十四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五至
十、十二至十三、十五至二十四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外,不得併合處罰。從而,聲請人未經受刑人請求,遽就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四所示之宣告刑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則原審所為駁回聲請人聲請之裁定,尚無不當。受刑人抗告意旨,空言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彭筱瑗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民國)├─────┬────┼─────┬────┤│││││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一│違反│有期徒刑壹年│99年12月│臺灣高雄地│99年4月│臺灣高雄地│99年5月│││毒品││22日│方法院99年│20日│方法院99年│10日│││危害│││度審訴字第││度審訴字第││││防制│││919號││919號││││條例│││││││├──┼──┼────────┼────┼─────┼────┼─────┼────┤│二│竊盜│有期徒刑壹年貳月│98年9月│臺灣屏東地│99年10月│臺灣屏東地│99年11月│││││14日│方法院99年│28日│方法院99年│29日││││││度易字第││度易字第│││││││320號、第││320號、第│││││││707號││707號││├──┼──┼────────┼────┼─────┼────┼─────┼────┤│三│違反│有期徒刑拾月│99年2月│臺灣高雄地│99年6月│臺灣高雄地│99年7月│││毒品││8日│方法院99年│15日│方法院99年│5日│││危害│││度審訴字第││度審訴字第││││防制│││1441號││1441號││││條例│││││││├──┼──┼────────┼────┼─────┼────┼─────┼────┤│四│同上│有期徒刑陸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五│竊盜│有期徒刑玖月│98年10月│臺灣高雄地│101年7│臺灣高雄地│101年8│││││19日│方法院100│月18日│方法院100│月14日││││││年度訴字第││年度訴字第│││││││945號││945號││├──┼──┼────────┼────┼─────┼────┼─────┼────┤│六│同上│有期徒刑捌月│98年12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3日│││││├──┼──┼────────┼────┼─────┼────┼─────┼────┤│七│同上│有期徒刑玖月│99年1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6日│││││├──┼──┼────────┼────┼─────┼────┼─────┼────┤│八│同上│有期徒刑捌月│99年1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1日│││││├──┼──┼────────┼────┼─────┼────┼─────┼────┤│九│同上│有期徒刑捌月│99年2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日│││││├──┼──┼────────┼────┼─────┼────┼─────┼────┤│十│同上│有期徒刑捌月│98年11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5日│││││├──┼──┼────────┼────┼─────┼────┼─────┼────┤│十一│同上│有期徒刑伍月│98年12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5日│││││├──┼──┼────────┼────┼─────┼────┼─────┼────┤│十二│同上│有期徒刑玖月│99年1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1日│││││├──┼──┼────────┼────┼─────┼────┼─────┼────┤│十三│同上│有期徒刑柒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十四│偽造│有期徒刑陸月(聲│99年1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文書│請書誤載為玖月)│7日│││││├──┼──┼────────┼────┼─────┼────┼─────┼────┤│十五│竊盜│有期徒刑玖月(聲│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請書誤載為陸月)││││││├──┼──┼────────┼────┼─────┼────┼─────┼────┤│十六│同上│有期徒刑玖月│98年11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0日│││││├──┼──┼────────┼────┼─────┼────┼─────┼────┤│十七│同上│有期徒刑捌月│99年1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