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3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3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3580號聲請人乙○○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1項規定,仍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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