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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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7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5之1號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8月15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11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緝字第16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減刑條件,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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