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由受命法官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
理由查上列被告甲○○、乙○○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八一二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訊問被告二人後,被告二人均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復改由受命法官依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呂煜仁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