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 呂振賢 右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呂振賢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呂振賢之印鑑證明(需與聲請狀印章相符)。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邱璿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