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楊詠旭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詠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
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詠旭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交保在案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1份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第二聯1份等在卷可憑(見偵字第3229號卷第134、136頁)。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民國109年1月17日9時40分到庭進行準備程序,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到庭;復經本院命警拘提,亦拘提無著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1份、本院送達證書1份、刑事報到單1份、準備程序筆錄1份、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3月10日雄檢欽德109助87字第1090015651號函1份及所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09年3月5日高市警刑鳳分偵字第1097058970
0號函1份、拘票1份、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見金訴字第
122號卷第89至91、115至130、258至260頁);又具保人即被告現無因案在監執行,亦無因案遭羈押,且因尚涉及另案而遭通緝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堪認被告確已逃匿,則揆諸前開說明,爰依法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王凱平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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