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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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許碧娟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建民 、UMIYUDIANA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及起訴狀譯本(譯成被告UMIYUDIANA得以瞭解之印尼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