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雪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廣間 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及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繳納裁判費。
就離婚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就酌定子女親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5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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