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60號原告戊○○
乙○○被告丙○○
丁○○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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