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4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永宗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所附附表編號11之罪刑漏寫次數,應更正為編號11有期徒刑4年2月3次;編號12之罪刑,漏寫次數並漏列一罪,應更正為有期徒刑4年3次,並將漏列之罪刑有期徒刑
4年4月列為編號13,原編號13之罪刑,改為編號14,以此類推,賦予後列罪刑新編號(如附表)。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