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455號債權人銓國家具裝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巧悅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李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