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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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號原告 黃建隆 被告 苑裡李 綜合醫院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該裁定已於101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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