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491號債權人 孫昌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傑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羅志明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究為傑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羅
志明等二人或傑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如為等二人,請提出對債務人羅志明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傑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蕭凱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