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聲字第2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聲字第246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郝龍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淑燕 、 林淑喜 及 林淑真 間有關徵收補償事務事件(本院103年度裁字第423號),聲請核定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江幸垠法官沈應南法官闕銘富法官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吳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