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2403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黃文卿 被告昆昱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子程 被告 顏孟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柒萬伍仟元,及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昆昱有限公司(下稱昆昱公司)、黃子程、顏孟庭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同法第386條所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昆昱公司於民國103年2月12日邀同被告黃子程、顏孟庭
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分別簽訂借貸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之借據及傳統產業優惠貸款契約書各乙紙,並同時簽立授信約定書。就借據借款部分,約定借款期間為自10
3年2月12日起至108年2月12日止,自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利息利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
0.98計算即年利率百分之3.51計息。另就優惠貸款部分,則約定借款期間為自103年2月12日起至108年1月15日止,自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利息利率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2.
125機動計算即年利率百分之3.50計息,上開借據及優惠貸款契約並均約定如被告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於逾期6個月內部分,應依各自約定之原定利息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於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依各自約定之原定利息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等逾期未依約償還該兩筆借款,屢經催討未獲置理,依上開授信約定書第16條之約定,被告等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分別尚有140萬元及137萬5000元,合計277萬5000元之本金,及分別自
103年6月12日及103年6月15日起按上述各別約定之原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分別自103年7月12日及103年7月15日起,依上述方式計算之違約金,未為清償。為此依金錢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昆昱公司、黃子程及顏孟庭負連帶清償之責。
㈡綜上所述,並為聲明:被告昆昱有限公司、黃子程、顏孟庭
應連帶給付原告277萬5000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抗辯主張:㈠被告昆昱公司:被告昆昱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黃子程:被告黃子程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㈢被告顏孟庭:被告顏孟庭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振興傳統產業優惠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基準利率-月調整」、「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之歷史資料表、本行借款餘額電腦表各1份為證,而被告則對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是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瓐姍附表
┌─┬──────┬─────┬─────┬───────┐│編│借款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140萬元│自103年6│3.51%│自103年7月12││││月12日起至││日起至104年1││1││清償日止││月12日止,按原││││││利率百分之10計││││││算;自10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百分之20計算。│├─┼──────┼─────┼─────┼───────┤││137萬5000元│自103年6│3.50%│自103年7月15││2││月15日起至││日起至104年1││││清償日止││月15日止,按原││││││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百分之││││││20計算。│├─┼──────┼─────┴─────┴───────┤│合│277萬5000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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